一、办理对象、内容、时间:
1、办理对象:我校在校博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从第六学期后半学期、直博生从第八学期后半学期开始可以申请论文送审和答辩)
2、办理内容: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审批、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博士论文审查意见书交送及领取
3、办理时间:每周一、三、五上午(节假日及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4、办理地点:教学主楼E座2层校务大厅0207室 电话:82663334
二、注意事项:
①博士论文审查意见书由专家邮寄到我校研究生院学位办,如由人交送,须密封并在骑缝处签字。
②交送的博士论文审查意见书,需经网上登记处理,两个工作日内网上查询。盲审论文自提交学位办之日起两个月(寒暑假顺延)内申请人不得催要。
③评审意见的返回情况可从研究生院的网上查阅,评审意见五份到齐后方可领取,网上查阅路径:研究生院主页-学生服务http://gsm.xjtu.edu.cn/student/
④博士论文送审和答辩间隔不得低于1月。
⑤评审意见五份均为同意答辩,在学院办理答辩审批即可。评阅人给出审查意见为“修改后答辩”、 “修改后再审”、“不同意答辩”时需学院和研究生院两级答辩审批,博士生应确定答辩日期和地点后,在答辩前一周办理。
三、相关解释:
学习时间:
①博士研究生从第六学期后半学期、直博生从第八学期后半学期开始可以申请论文送审和答辩。
②博士毕业或结业两年内可以申请学位一次,超过两年将不受理学位申请。凡已办理过毕业或结业的博士生,送审申请时需出示毕业证或研究生院审核后的结业申请表。
发表论文:
①博士生提交的博士期间发表的已被SCI//EI/IM/SSCI/AHCI收录的文章,需出示收录检索证明和文章原件。
②SCI/SSCI/AHCI、国外期刊EI/IM收录论文以发表在收录源期刊为准(有正式录用通知,或网上可查文章状态为ACCEPT/IN PUBLISH且文章打印件需导师签字认可)。
③博士生提交的符合学位申请条件的文章至少一篇必须正式刊出。
④博士生提交的国内EI/IM均以收录后为准,CSSCI源期刊论文以正式发表为准。
⑤国际期刊是指出版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境外、有ISSN编码、且可以检索到的正式出版物。
⑥“全英文期刊”和“英文期刊”应该是一回事,有ISSN编码,可以检索到,不限制主办者和出版地,但不可以是“中英文混刊”或“国际会议”论文集。“英文文章” 可以在“英文期刊”、“中英文混刊”、“国际会议”论文集上发表。
⑦被SCI//EI/IM/SSCI/AHCI收录的会议文章应是全文收录(非摘要)。
送审方式:
①符合我校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05]24号)文件规定的社会评价的博士生,涉密学位论文送审时,经去密处理后,博士学位论文一律按5份常规办法评审。
②对五份双盲送审,适用《我校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05〕24号)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的申请人,由博士生本人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首先组织专家组对论文成果进行审核。
专家组由至少3位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人员(导师除外)组成。专家组应重点审核论文成果是否为申请人在参与国家973项目、863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过程中取得的重要科研成果;或论文成果是否为申请人独立完成的具有创新性的重大工程实践、重大社会实践或发明设计等;或论文成果是否为不宜公开发表的重大研究成果。专家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作为分委员会主席审批送审的依据之一。专家组的审核意见还将是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的依据之一。
申请人除提交学位论文全文外,还须提交5000字以上的英文摘要。其五份送审论文全部进行双盲评审。
评审意见书结论处理:
①对于双盲评审意见,研究生院将作隐名处理(隐名方式复印或重新打印),以保证评审人的隐名权。评审意见的原件以保密方式存入档案。
②当所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但有评审人提出了修改意见时,申请人应按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经导师签字同意后,直接申请答辩。
③当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修改后答辩”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自收到评审人的修改意见起一个月后(以评阅意见最晚落款时间算起),将导师签字认可的修改后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方可申请答辩。
④当有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修改后再审”时,申请人应按照评审意见认真修改论文。自收到评审意见起三个月后,将修改后的论文以及“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须导师签字认可)提交研究生院学位办,由学位办送交原评审人再审,再审意见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博士学位论文修改说明表”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时参考。
⑤当有1位评审人的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则需增加1份双盲评审,评审意见仍按前述条款处理,并且所有双盲评审意见均作为申请答辩和学位的依据。
⑥当5份评审意见书和增加评审意见书中累计有2份及以上的评审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时,申请人不得进行答辩,此次学位申请终止。申请人必须修改其学位论文,自收到评审意见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⑦如果论文按照评审人的意见进行了重大修改,原评审意见已经完全不能反映修改后论文的学术水平时,申请人可以申请终止此次学位申请,自收到评审意见起半年以后,可重新提出送审申请。重审时,仍按本办法执行。重审仍未通过者,不得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⑧当评审人不认可修改意见,或申请人与评审人对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争议时,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申辩意见,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如果专家组的审定意见否定了原评审人的意见,学位办应将原论文提交另一位评审人进行双盲评审,并以此次双盲评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是否同意组织答辩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时参考。
⑨如果自提交送审论文到学位办之日起两个月(寒暑假顺延)届满时,双盲评审意见仍未完全返回,只要其他条件满足答辩的要求,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办应批准答辩,但研究生院应根据未返回评审意见的份数指派相同数量的专家参加答辩会,并填写相关记录。此后返回的双盲评审意见将直接提交答辩委员会,或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供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批准授予学位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