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院对实施博士学位申请新政策常见问题的回答
学校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博士研究生学位申请新政策。研究生院就当前大家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回答如下,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1、 新政策包括哪些主要文件?
新政策由三个主要文件组成,分别是2005年12月21日公布的《我校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西交研〔2005〕24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文件、2006年5月15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社会评价期刊目录和会议名录的公告》(西交研〔2006〕32号,以下简称《目录》)文件和2006年12月5日公布的《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细则》(西交研〔2006〕96号,以下简称《细则》)文件。《若干规定》是基础文件,《目录》和《细则》是补充文件,三者联合运用,缺一不可。
2、 新政策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那么申请时间如何界定?
2006年1月3日,研究生院就发布过 “关于《我校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若干规定》执行时间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申请答辩者一律按照新《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以申请人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申请答辩审批的当日为准,与何时已将论文送出评审无关,与学院(中心)的批准日期也无关。
3、 按老规定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送审的学位论文,如果评 审意见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才返回,怎么办?
对于按老规定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送审的学位论文,如果评审意见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才返回到研究生院,那么这些评审意见可以抵新政策中的常规评审意见,不能抵双盲评审意见。
4、 近半年来,执行新政策的结果如何?
2006年8月底,研究生院按新政策受理了一同学的论文送审申请,核定为“2份双盲评审+3份常规评审”,至10月中旬,5份评审意见书全部返回,并且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 该同学10月下旬已完成答辩。2006年10月上旬,按新政策受理了另一同学的论文送审申请,核定为“5份双盲评审”,至11月下旬,5份评审意见书全部返回,其中4份“同意答辩”,1份“修改后答辩”,该同学按程序修改后现已完成答辩。
5、 实施新政策是否意味着获得博士学位的门槛提高了?
实施新政策后,获得博士学位的门槛不是提高了,而是更合理了。
新政策突出学位论文本身的主体地位,社会评价从属于学位论文,服务于学位论文;强调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的质量,鼓励博士生走向国际学术交流前沿,强调学术论文的国际影响力,淡化其数量指标;扩大了社会评价的学术范围,承认社会评价方式的多样性,从而解放了博士生,为他们营造了良好的学术探索氛围,有利于激发他们的创新能力,使他们在科学、技术和工程等不同方面做出创新成果;实行了分类指导,增加了出口渠道,解脱了博士生为发表文章而发表文章的压力。
双盲评审可以减轻非学术因素对学位论文评价的影响,从而使论文评审意见更加客观,在制度上保护了兢兢业业作研究,认认真真写论文的绝大多数博士学位获得者的根本利益。
6、 双盲评审的不通过率会有多高?
首先,学校没有预设不通过率。其次,全校不同的学院、不同的学科也不会相同。研究生院在制定新政策之前就在全国同层次高校中进行了广泛调研,调研情况是:上海市学位办的统计数据显示,2001~2003年抽查的1252篇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总体不通过率仅为1.60%,有的学院、有的学科的不通过率甚至为0;目前实行双盲评审的学校平均因盲审而不通过的不超过5%。
7、 用作双盲评审的博士学位论文如何进行隐名处理?
1)删除申请人及其指导老师的姓名;
2)删除“致谢”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3)删除所有可能透露申请人及其指导老师信息的其他信息。
8、 申请送审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由谁提供?程序怎样?
依据《细则》第二条的规定,送审审批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由申请人提供给答辩秘书的材料
(1)“博士学位论文”;
(2)“博士学位申请书”;
(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的原件,单行本和录用通知均须导师签名确认,Article in Press 还须提供详细的检索途径以便研究生院审批时在网上核查;
(4)“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成绩表”(此表由研究生院培养办每周三下午在校务大厅办理,申请人完成规定的学习内容后即可办理,不必等到审批时再办);
(5)“博士学位论文规范审查意见表”(此表必须是论文规范审查专家签署的,申请人可先填写表中的个人信息,打印出来交规范审查专家填写审查意见并签名);
(6) “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审批表”(申请人可先填写表中的个人信息,打印出来找系主任(所长)签字);
(7)“博士学位论文常规评审人名单(备案)”(申请人可先请导师按本《细则》第四条之规定确定常规评审人名单,再填表打印)。
2)由导师提供给答辩秘书的材料
(1)“博士研究生业务鉴定”;
(2)“博士学位论文评语”。
3)由答辩秘书填写的材料
(1)“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
(2)“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送审材料核对表”(此表也可由申请人填写个人信息后,打印出来交答辩秘书核对材料使用)。
审批程序
1)答辩秘书备齐前述11种材料后,先向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送审审批。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的依据是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定的政策,分委员会主席的审批意见应是“同意送审”或“不同意送审”。
2)经分委员会主席批准“同意送审”的,答辩秘书再持前述11种材料到研究生院学位办核定送审方式。
注意点
1)前往办理“申请送审审批”和“核定送审方式”的人员是“答辩秘书”,而不是“申请人”;
2)前述11种材料需要出示两次,既要向分委员会主席出示,也要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出示。
9、 为什么博士学位论文和研究成果必须进行公示?
依据《细则》第三条的规定,“已获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连同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必须由申请人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院内进行公示”。
进行公示的主要原因有两个:
1)博士学位论文作为博士生创新性学术研究成果的总结,是学院某一研究方向最新研究成果的集中体现,应予公开展示,以便广大师生学习、借鉴、分享。
2)当前社会上极少数研究生撰写论文时存在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现象。为防止这种学术不端行为的蔓延,影响我校学位授予质量,损害我校优良学风和崇高声誉,学校决定“已获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送审的博士学位论文,连同申请人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必须进行公示”,以便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检验、建议。
公示组织者:申请人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公示的地点:申请人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定的地点(一般为面向师生开放的资料室,或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等公开场所);
公示的时间:自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送审之日起至答辩会议结束。
投诉与举报: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有举报箱,负责受理投诉与举报。
任何人一旦发现问题,均有义务举报,除了向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投诉与举报外,亦可向研究生院学位办,甚至是学校领导投诉与举报。学校即将颁布《我校关于规范研究生学术行为的实施办法》文件。
10、 当申请人对评审意见有学术争议时怎么办?
《细则》第五条第(六)款规定,“当评审人不认可修改或申辩意见,或申请人与评审人对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争议时,申请人应提出明确的异议理由,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提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分委员会组织至少3人的专家组审定,并出具审定意见,经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
“如果专家组的审定意见否定了原评审人的意见,学位办应将原论文提交另一位评审人进行双盲评审,并以此次双盲评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是否同意组织答辩的依据。此前的评审意见和专家组出具的审定意见作为附件提交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讨论是否建议授予或授予学位时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专家组在评审人和申请人之间扮演的是裁判人的角色,专家组或者赞同评审人的观点,或者赞同申请人的观点,不必提出第三方观点,也无权做出“同意答辩”或“不同意答辩”的结论。当专家组赞同申请人的观点时,原评审人的观点即告无效,原“评审意见书”随之无效,所以,学位办须将原论文提交另一位评审人重新进行双盲评审,并以此次双盲评审的评审意见作为是否同意组织答辩的依据。当专家组赞同评审人的观点时,申请人必须尊重评审人的观点,修改或继续修改自己的学位论文直至评审人认可。
11、 论文送审后需等待多长时间方能申请答辩?怎么计算?
依据《细则》第六条规定,我们可以解读为:
(1)“自提交送审论文到学位办之日起两个月内,申请人不得到学位办查询、催促,但学位办应及时在网上公布评审意见的返回情况”。这意味着自提交送审论文到学位办之日起的两个月内,申请人所能做的事情只有等待或在网上查阅评审意见的返回情况。
(2)“如果自提交送审论文到学位办之日起两个月届满时,双盲评审意见书仍未完全返回,只要其他条件满足答辩的要求,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办应批准答辩”。就是说,自提交送审论文到学位办之日起两个月届满后,申请人可以依据已经返回的“评审意见书”申请答辩审批。
可见,需等待的时间最多为两个月。起始时间为“自提交送审论文到学位办之日”。
12、 若申请答辩审批时,存在未返回的双盲评审意见书,对答辩会有何影响?
在此种情况下,研究生院将根据未返回评审意见书的份数指派相同数量的专家参加答辩会,并填写相关记录。
13、 如果此后返回的双盲评审意见“不同意答辩”怎么办?
不论此后返回的双盲评审意见是“同意答辩”还是“不同意答辩”,此前的“批准答辩”或“已经举行的答辩会议”均为有效。
作为后续措施:
1)若该评审意见是在答辩会议之前返回的,则须将其直接提交答辩委员会,供讨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时参考;
2)若该评审意见是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之前返回的,则须将其提交分委员会会议,供讨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时参考;
3)若该评审意见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之前返回的,则须将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供讨论是否批准授予学位时参考;
4)若该评审意见是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之后返回的,则将其视为无效。
14、 答辩审批需要提交哪些材料?由谁提供?程序怎样?
依据《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答辩审批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由申请人提供给答辩秘书的材料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 (由申请人填写,可先请导师按本《细则》第八条之规定确定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表中常规评审人名单必须与申请送审审批时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常规评审人名单(备案)”一致,打印出来)。
2)答辩秘书填写的材料
“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汇总表”;
“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材料核对表”(此表也可由申请人填写个人信息后,打印出来交答辩秘书核对材料使用)。
3)“博士学位论文审查意见书”及其它相关材料。
审批程序
1)如果所有评审人的总体评审意见均为“同意答辩”,答辩秘书持前述4种材料向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答辩审批。不必再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申请答辩审批。
2)其它情况下,答辩秘书持前述4种材料先向所在学院(中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申请答辩审批。批准“同意答辩”后,再持前述4种材料到研究生院学位办申请答辩审批。
注意点
1)前往办理“申请答辩审批”的人是“答辩秘书”,而不是“申请人”;
2)前述4种材料需要出示两次,既要向分委员会主席出示,也要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出示。
15、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如何形成?
决议由答辩秘书综合评审人的审查意见起草草稿,交由导师补充、修改,在答辩委员会听取了申请人的答辩陈述、回答咨询问题、导师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后,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主持下,经答辩委员会议评议、修改、补充,最后形成决议。决议的整个讨论过程,导师必须回避。
16、 导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是否会影响答辩会议的组织?
依据《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的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中,导师除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参与提问和听取答辩外,须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不得参与答辩委员会决议的讨论”。这并不意味导师就不参加答辩会议,相反导师还必须到会,回答有关问题,介绍有关情况,所以,不影响导师组织答辩会议,导师有责任和义务组织或协助组织好答辩会议。当然,也鼓励各单位统一组织答辩会议。
研究生院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