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处发文
西交研〔2014〕97号
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岗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建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导师队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 导师应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导师。
第三条导师应秉承我校“精勤求学、敦笃励志、果毅力行、忠恕任事”的校训和“爱国爱校、追求真理、勤奋踏实、艰苦朴素”的校风,不断学习、不断进取、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努力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四条导师应坚守学术道德,杜绝学术不端,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影响研究生,履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的责任,在细微处见师德,在日常中守师德,养成师德自律习惯。
第三章 导师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导师应当担负起以下职责:
(一)遵循因材施教、个性化培养的理念,基于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共同制定培养计划。
(二)对研究生的思想状况、课程学习和论文进展等有关培养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常态检查和指导,重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论文选题、资格考试、中期考核和论文答辩等环节,保障培养质量。
(三)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鼓励研究生参加学术交流和实践活动,尤其应支持研究生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短期访学等。
(四)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认真审查后方可同意提交;对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专利、报告和设计等成果,应对其学术规范认真审查。
(五)关注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身心健康,协助相关部门解决研究生生活、学业和就业等方面的问题。
第六条导师在参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过程中,应当恪守公平、公正和严格的原则,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质量意识,努力提高研究生生源质量。
第七条导师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研究生奖助金发放的规定,按时向研究生发放奖助金。
第四章 导师资格审核
第八条建立导师招生资格动态审核机制。学院应在修订招生目录时对符合条件的导师进行审核确认,并将确认后的导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复核备案。对于个别特殊情况,学院可在招生录取前补充确认并报研究生院复核备案。
第九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方可申请导师资格:
(一)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的学风;
(二)本校在编在岗教师(包括与学校有三年以上聘用合同的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指导博士生的导师应具有博士学位;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指导研究生从事科研的繁重任务;
(四)有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经费,能够给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津贴等应由导师负担的各种费用,能够保障研究生正常开展科研工作;
(五)招生时,离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十条各学院应根据上述基本条件制定本院的导师任职条件和审核办法,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每年对各学院所上报的导师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导师,取消其招生资格,适当减少该学院下一年度的招生名额,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导师资格异动
第十二条导师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研究生院将取消其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一)因师德问题产生不良影响的。诸如: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教育教学、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务;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等。
(二)导师本人出现学术不端或学术作假情形。
(三)导师出现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或其他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第十三条导师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研究生院将对其进行全校通报,暂停招收研究生1-3年,在3年内不得担任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直至取消其招收研究生资格的处理。
(一)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学术作假或学术不端情形。
(二)指导的学位论文或毕业论文被国务院学位办、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或学校抽检认定存在问题的。
(三)未按照学校规定给研究生提供奖助金。
(四)指导的研究生的学位申请五年内累计2人次未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我校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办法》(西交研〔2005〕12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